安阳市水利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水罚决字〔2022〕第7号
单位名称:安阳县美亮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3268943237
地址:安阳市殷都区都里镇后街村
本机关于2022年9月22日对你单位都里镇100mwp太阳能光伏电站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先行投产案件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位于殷都区都里镇后街村的都里镇100mwp太阳能光伏电站项目2015年10月开工建设,自2016年建设完成后至今,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通过就并网投产发电,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2022年9月2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负责人承认你单位建设的都里镇100mwp太阳能光伏电站项目2016年建设完成并网投产发电至今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有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2016年至今每月上网电量结算单和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为证。2022年10月20日,执法人员向你单位送达《安阳市水利局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安水罚责停〔2022〕第7号),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22年10月27日,执法人员到你单位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你单位未停止违法行为,也未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2022年10月28日,经征求安阳市水利局水保科意见,发现该项目仍不具备验收条件。2022年11月8日,执法人员向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安阳供电公司送达协助调查函(安水协调〔2022〕第2号),供电公司工作人员提供了你单位2016-2021年每年发电和上网电量,与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中生产情况基本一致。2022年11月10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生产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你单位仍未停止违法行为。2022年11月16日,执法人员向你单位送达了《水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安水罚先告(听)字〔2022〕第7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你单位的违法证据有:1、安阳县美亮光伏电力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3、水土保持情况说明;4、询问笔录;5、上网电量结算单;6、2022年11月每日发电量数据。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机关提交了关于水事违法行为情况说明,讲述了你单位因国家财政补贴拖欠、遭遇特大洪水、冬火、帮扶当地镇政府等多种原因,恳请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水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2、罚款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建设银行安阳市分行永明路支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水利局
202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