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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南海泉域水资源保护办法 安阳市人民政府令第三号
【 】 来源:安阳市政府网站 作者:heshui 时间:2021-11-14 11:44:09.0 浏览人次

标  题安阳市南海泉域水资源保护办法
索 引 号e0001-0202-2018-00022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安阳市人民政府令第三号发布时间2018年02月07日
有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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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南海泉域水资源保护办法》已经2017年12月19日市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新伟

2018年1月31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海泉域水资源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南海泉域水资源保护区范围内从事与水资源保护相关的开发、利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南海泉域是指南海泉和补给南海泉地表水、地下水的区域。

第四条   安阳市人民政府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勘界的结果,划定南海泉域水资源保护区范围。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布保护区范围图,并设立标志。

南海泉域水资源保护区北边界为林州市清沙村、武家水村、栗家沟村、屯头村至殷都区河西村、龙安区张家庄村;东边界为龙安区张家庄村、天喜镇村、南善应村至安阳市鹤壁市边界;南边界为安阳市鹤壁市边界至林州市朝阳寨、北巷口村、南油村、柳河水村;西边界为林州市柳河水村、尹家庄村、水河村至清沙村。

第五条   南海泉域水资源保护应遵循统一规划、全面保护、分级管理、合理开发、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第六条   市、有关县级政府应当将南海泉域水资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护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市政府统一领导南海泉域水资源保护工作。市政府设立协调议事机构,协调议事机构负责协调处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之间有关保护和治理南海泉域水资源的各项事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议事机构日常事务。

第八条   各级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根据职能分工,负责南海泉域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辖区内的泉域水资源保护规划,监测水量、水质,审定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核定纳污能力,实施水土保持工作,指导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城镇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对设施运行进行监管;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督导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工作。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封山育林、植树造林,涵养水源等工作。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禽水产养殖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南海泉域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并组织实施泉域水资源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

(二)组织实施泉域保护和综合治理工程;

(三)恢复、改善泉域生态环境;

(四)对泉域水资源进行动态监测和科学研究。

第十条   市、有关县级政府对南海泉域水资源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南海泉域水资源保护区实行分级保护和管理,保护区按照水文地质特征和水资源保护要求划分为三个等级。

第十二条   一级保护区为洹河河谷横水桥至南善应桥段和泉水出露区两侧分水岭以内的区域。

第十三条   在一级保护区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新开凿用于农村生活饮用水以外的水井;

(二)挖泉截流;

(三)开山炸石;

(四)利用河道从事餐饮经营、畜禽水产养殖;

(五)兴建影响泉水出流的工程;

(六)倾倒或排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污水及其他废弃物。

第十四条   泉水出露区河堤沿外30米内,不得新建与泉水保护无关的设施。

第十五条   二级保护区为横水镇以东的相对径流带,包括马家乡、善应镇、许家沟乡等区域。

二级保护区内严格控制建设、经营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活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严格审查、监督。

现有开采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限量取水;新建、改建、扩建矿井应当按照报备的方案排水。

第十六条   三级保护区为一、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其他保护区域。

在三级保护区内,对取用地下水进行总量控制,实施计划用水管理。

第十七条   一级保护区内地下水开采年度计划由有关县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二、三级保护区内地下水开采年度计划由有关县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在保护区进行地质勘探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勘探许可,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未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勘探孔作为生产、生活水井使用。

第十九条   在保护区内开展建设活动的,应当依法履行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义务。

第二十条   对直接危害泉域水资源的采矿工程,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危害程度,依法采取限制开采、责令停止开采或者封闭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已封闭的矿井。

第二十一条   在保护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削减或者取消取水单位或个人已被批准的取水量:

(一)因自然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正常供水的;

(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四)对南海泉涌水有重大不利影响的。

实施前款措施,给单位或个人造成实际损失,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补偿的,按法律法规规定补偿。

第二十二条   南海泉域管理机构对保护区内日取水500吨和年取水10万吨以上的单位或个人进行重点监督检查,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泉域管理设施和水资源监测设备。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有关行政机关、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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