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关于印发《安阳市南海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发文机关 安阳市水利局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安阳市交通运输局 安阳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4年1月8日
发文字号 安水〔2024〕3号
发布时间 2024年1月12日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区)水利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要求,安阳市水利局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制定了《安阳市南海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向社会公布。裁量基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
2.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安阳市南海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3.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安阳市南海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4.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安阳市南海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